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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斯纳庞巴迪

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

更新时间:2019-03-27 来源:未知 字号:
第91.5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和运输类民用航空器。

  第91.503条 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运输类飞机运行时,应当安装有符合CCAR-25部25.1303要求的音响速度警告装置。

  第91.505条 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

  (a) 非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飞重量不超过批准的在该起飞机场标高上的最大起飞重量;

  (2) 起飞机场的标高是在确定最大起飞重量的高度范围之内;

  (3)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超过批准的在该机场标高上的最大着陆重量;

  (4) 计划着陆机场和所有选定的备降机场的标高,都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的高度范围之内。

  (b)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运行时不得违反飞机飞行手册,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飞重量不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在机场标高和起飞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起飞重量;

  (2) 在飞往计划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的飞行中,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使到达的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批准的在所涉及的每个机场标高和预计着陆时环境温度下所规定的着陆重量;

  (3) 起飞重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示的重量,以符合考虑到以下因素所需的起飞最小距离:机场标高、使用跑道,跑道有效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与风的分量。

  (c) 涡轮动力运输类飞机起飞时,应当符合本条(b)款及下述要求:

  (1) 加速—停止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安全道长度(如有时);

  (2) 起飞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如有时);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大于跑道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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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1.507条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

  (a) 当四发飞机或涡轮驱动的三发飞机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按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和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运营人可以调机飞到修理该发动机的基地:

  (1) 该型号飞机已经试飞并且符合本条(b)或(c)款的要求。

  (2) 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中含有下列性能数据,并且按照这些数据飞行:

  (i) 最大重量;

  (ii) 重心极限;

  (iii) 不工作的螺旋桨的形态(如适用时);

  (iv) 起飞跑道长度(包括温度影响);

  (v) 高度范围;

  (vi) 型号审定的限制;

  (vii) 运行限制范围;

  (viii) 性能资料;

  (ix) 运行程序。

  (3) 运营人具有局方批准的飞机安全运行程序,包括下列要求:

  (i) 对于调机飞行,运行重量限制在该次飞行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加上所需要的备份油量的重量;

  (ii) 必须在干跑道上起飞。但是,如果在湿跑道上实际进行了起飞技术的演示,并已批准该型号飞机在湿跑道上进行可正常操纵的起飞,且包含在飞机飞行手册中;

  (iii) 所使用机场的跑道可能在起飞和进近过程中需要飞越居民区的运行;

  (iv) 确定可使用的发动机运行情况的检查程序。

  (4)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按照本条起飞飞机:

  (i) 起始爬升阶段要求飞越密集的居民区;

  (ii) 起飞或目的地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最低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

  (5) 在飞行中不得载运不是飞行机组所需的人员。

  (6) 飞行机组成员按本条的飞行时,应当完全熟悉运营人手册中的一发不工作时的调机飞行程序和飞机飞行手册中的限制和性能资料。

  (b)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多发飞机,一发不工作时,其飞机性能应当经试飞确定如下:

  (1) 必须选择速度不低于1.3VS1,在该速度下,在爬升中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其他所有发动机使用本条(b)(3)确定的最大功率,可以正常地操纵该飞机。

  (2) 加速到本条(b)(1)所列速度并爬升到15米(50英尺)所需的距离,应当按下述条件确定:

  (i) 起落架放下;

  (ii)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

  (iii) 其他发动机以不大于按照本条(b)(3)所规定的最大功率运行。

  (3) 应当制定起飞、飞行和着陆程序,例如配平设定、功率调定方法、最大功率与速度。

  (4) 应当在航路飞行形态下,保证爬升率至少每分钟120米(400英尺)的重量条件下确定性能。

  (5) 应当根据温度对起飞场地长度的影响确定性能。

  (c)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飞机,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其飞机性能应当按下述要求经至少包括3次起飞试飞来确定:

  (1) 应当选择起飞速度VR和V2(不低于根据CCAR-25部25.107对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对应的速度),在该速度下,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如适用时),其它所有发动机置于不大于CCAR-25部25.101中阐明的最大功率时,可以正常地操纵该飞机。

  (2) 最小起飞场地长度应当是加速并爬升到离地11米(35英尺)达到V2速度(包含在试飞中增加的速度增量)所需水平距离,再乘以115%,确定这一长度时,要符合下列条件:

  (i) 起落架放下;

  (ii)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且其螺旋桨被拆下或置于运营人所希望的状态(如适用时);

  (iii) 其它发动机以不大于CCAR-25部25.101要求的功率来运行。

  (3) 必须制定起飞、飞行和着陆程序,例如配平调定值、功率设定方法、最大功率与速度。按照这些程序运行,在全部起飞滑跑过程中,飞机应当具备正常的操纵性。

  (4) 应当按照最大重量不大于CCAR-25部25.121(c)要求的重量来确定性能,但是:

  (i) 当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最后起飞爬升要求的实际稳定爬升梯度,不小于在起飞航迹末端的1.2%;

  (ii) 爬升速度不小于根据本条(c)(4)(i)规定的双发不工作时最后起飞爬升的实际稳定梯度的配平速度。

  (5) 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爬升时,飞机必须具备正常的操纵性。爬升性能可根据试飞结果予以计算,其精确度与试飞结果相同。

  (6) 按照CCAR-25部25.101用来计算起飞距离和最后爬升的温度来确定飞机性能。

  (d) 本条(c)(4)与(5)中的“两台临界发动机”,是指四发飞机在飞机一侧的两台相邻的发动机;三发飞机是指中间发动机和一台侧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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