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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多个航空运动规章文件

更新时间:2019-03-25 来源:未知 字号: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修改多个航空运动规章文件
 

  12月18日,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发布《关于修改航空运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公告》。根据体育总局第24号令精神,就航空运动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修改情况予以公告,具体如下:

 

  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删去内容如下:

 

  第八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航空器飞行教员的技术等级与其所担任的教学任务,应当与民航局签发的民用航空器飞行驾驶执照相符合。担任跳伞、悬挂滑翔数练员的,应持有国家体委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使用航空运动器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动力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1996[152]号)

 

  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承办动力伞飞行的技术检查,协助中国航协搞好动力伞飞行技术的年检”。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删去内容如下: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办俱乐部时应向当地航协申请,尚未成立航协或无力审核该项运动的地区可直接向中国航协申请,获准后,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批。并根据各自业务性质到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开办俱本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接受申请的航协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使用许可证;

 

  (五)指挥员、教员的简历及证明资料;中国航协颁发的证件。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航空运动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三十天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第九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申请、审批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三、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69]号)

 

  删去第十条的第四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删去内容如下:

 

  第十条 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航协申请成立滑翔伞俱乐部,尚未成立航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当地体育总会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航协或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教练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中国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0]365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删去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申请开办热气球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单位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有效的热气球飞行员驾驶执照;

 

  (六)热气球适航证;

 

  (七)俱乐部的经费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批准后报中国航协备案。

 

  五、动力悬挂滑翔运动管理办法(体航管字[2003]153号)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删去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具备第十五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成立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俱乐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场地和空域使用许可证明;

 

  (四)飞行员或教练员的简历、飞行员驾驶证或教练员合格证;

 

  (五)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七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申办人在获得同意答复后,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或省级工商部门注册,注册后由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航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动力悬挂滑翔运动俱乐部对飞行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向航管中心申请办理培训单位许可证。

 

  六、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7]31号)

 

  删去第五条。

 

  删去内容如下:

 

  第五条 双人跳伞运动由双人跳伞教练主导实施,双人跳伞教练须通过中国航协组织的考核,取得组织的考核,取得《双人跳伞教练证书》《双人跳伞教练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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